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行为。此类犯罪行为过程复杂,形式多样,后果严重,从近期侦办的案件来看,主要以“车贷”、“房贷”、“校园贷”为主,涉嫌的罪名主要有: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等。
以民间借贷为名,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财物抵押等合同;制造银行流水,刻意造成被害人取得全款假象;肆意认定违约;采用转账平单等手段,恶意垒高借款金额;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或虚假诉讼,达到非法侵占财产目的。
①基本情况。报案人个人基本情况,通过何种途径认识出借公司或出借人,借款需求及用途,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qq、微信、手机、邮件等)、双方在借款过程中使用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账号。
②借款的过程。借款的具体时间、地点、双方到场人员,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合同的数额、利息、手续费、保证金、违约责任等重点内容,转账金额、实际取得金额,差额原因等款项交割情况;再次借贷情况如前(注意有无暴力或胁迫情况)。
③索债的过程。索债的时间、地点、手段、金额及后果。是否存在肆意认定违约(提前索债、故意制造违约等),有无暴力、威胁行为(包含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索债时现场的环境(着重凸显对方的人数、衣着特征、纹身、现场是否摆放器具等),本人被索债时的心理状态等。
④借款、索债对报案人(被害人)造成的影响。从生活、学习、工作、家庭等各方面表述影响情况(后果)。
⑤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如借贷的诉讼情况。立案、财产保全、判决、执行等情况,涉案金额、执行标的、连带责任等情况。
②报案人周边朋友或者老师、同学等知情及受影响人员。
①报案人能够提供的借款合同、相关转账的凭证、财产交付的凭证、相关的金融账户情况以及与犯罪嫌疑人交流内容等资料。
②报案人被骗过程中所涉及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邮件记录、金融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电子数据。
③报案人与出借公司或出借人沟通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机、电脑、IPAD等通讯网络设备以供勘验。
④根据公安机关要求,提供其他可以证明报案内容的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电子数据等。
犯罪嫌疑人以非法侵占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套路贷行为,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进行套路贷活动,如无法查明其非法占有故意,但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实施套路贷行为,对被害人采用堵锁眼、泼油漆;使用“呼死你”、“轰炸机”等软件;或者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严重扰乱被害人及其家属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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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实施套路贷行为,在索债过程中使用轻微暴力或“软暴力”;以损害个人名誉或利益相威胁(如发布裸照、贴大字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实施套路贷行为,在索债过程中使用严重暴力或以严重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实施套路贷行为,在索债过程中使用捆绑、关押、禁闭或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实施套路贷行为,在索债过程中,以翻倍借条、阴阳合同、留白协议等虚假借贷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实施套路贷行为,在索债过程中,以公布裸照或视频为要挟,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以公布裸照或视频为要挟,强迫、引诱或介绍被害人卖淫的,以强迫卖淫罪或引诱、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