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已经总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的实施工作。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8号)规定,为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帮助运动员解决因重大伤残和特殊生活、学习困难所面临的工作和生活问题,由国家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放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金、运动员特殊困难补助金、运动员教育资助金以及开展运动员职业辅导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实施范围是:专业从事体育运动训练、比赛,享受体育津贴或试训体育津贴的各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和试训运动员(简称在役运动员),以及从上述优秀运动队办理正式退役手续的退役运动员。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基金中)和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简称人力中)分别作为专项资金的经办机构。其中,基金中心具体负责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金、运动员特殊困难补助金、运动员教育资助金的实施工作;人力中心具体负责运动员职业辅导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运动员因运动训练、比赛致残(含死亡),经当地工伤保险机构鉴定为1—4级的,可申请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
第六条 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按如下项目及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在合同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和康复期间,对检查、治疗、康复费用中个人自费和自付部分,按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因国内无法医治,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可到国外进行治疗。在国外治疗期间,按其在国外治疗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继续治疗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治疗时间。
(三)尚未开展工伤保险的地区,运动员发生重大伤残事故后,对其按现行国家及地方政策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与按工伤保险应享受的补助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据实予以补助。实施工伤保险后,按当地的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因患重大疾病、运动伤残、慢性运动损伤或失业等原因,导致生活非常困难的试训、在役和退役运动员,可以享受运动员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
重大疾病参照国家《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因工致残等级确定按照(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由工伤保险鉴定部门进行认定。
第八条 在役运动员年工资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特殊困难生活补助。
(二)鉴定为l—4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5—8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9—10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0.4万元。
第九条 退役运动员患有重大疾病、因运动伤残导致生活较为困难,可按下列标准申请特殊困难生活补助。
(一)无固定收入来源且未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有固定收入来源或已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但本人年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因慢性运动损伤导致存护理依赖的,根据护理依赖程度,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一)无固定收入来源且未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有固定收入来源或已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但本人年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第十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接受高等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及再就业能力,对于运动员的自费学习费用,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确有困难的,补助金额可适当提高。
(一)运动员在役期间参加高等学校学习,本人年工资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所付学费的50%给予资助,原则上每人每学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500元。
(二)运动员退役后继续完成或新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无固定收入来源的,按学费标准给予资助,原则上每人每学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二条 运动员申请重大伤残医疗补助金由其所在单位向基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按如下程序执行:
(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诊断的相关检查材料;
(五)医疗或康复机构出具的个人自付或自费的费用清单。
第十四条 运动员申请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按如下程序进行:
(四)基金中心对申请材料予以公示并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申请予以资助。
(三)医疗机构关于重大疾病、慢性运动损伤的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诊断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基金中心成立医疗鉴定专家组,负责对伤残等级、重大疾病的复核和慢性运动损伤的认定,并对治疗中个人自费或自负费用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基金中心受理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应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核、认定、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将补助金直接划入申请者的个人银行卡或委托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二十条 基金中心如发现申请者提供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或严重失实的,有权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职业辅导项目是指为帮助运动员提高综合素质,增强运动员社会竞争力,发挥运动员专业运动项目技能优势,促使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型和就业,面向运动员开展的职业指导,以及面向再就业存在困难的运动员开展的职业辅导、就业服务、就学指导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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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职业辅导工作的适用范围为:再就业存在困难的运动员。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职业辅导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开展以运动员为对象的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工作;编制职业辅导、就业服务大纲和教材,制定运动员职业辅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标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职业辅导工作的主要内容:组织开展运动员职业辅导政策研究,编写专用教材、大纲,研究与建立职业测评系统等基础性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运动员职业辅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运动员职业生涯规划和管理工作规划、计划等;组织开展就业服务、就学指导工作;组织运动员职业辅导政策及内容、方式方法的宣传、讲解、推广活动;组织运动员职业辅导工作的质量评估、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结合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进展情况,制定具体的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预算,报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行专人负责,设立专用账簿,专款专用。基金中心和人力中心每年年初分别向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上报是一年运动员保障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中心和人力中心应做好运动员保障的宣传工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协助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运动员的关怀。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