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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退役运动员留省体育局系统工作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0/05/25 浏览次数: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退役运动员留省体育局系统工作的暂行规定

        浙体党[2006]25号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组织人事制度,规范因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留用省体育局系统工作的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程序,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留用对象

        必须是省优秀运动队正式在编的退役运动员。

        二、留用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一般应是中共党员,在运动队里是骨干尖子运动员,基本具备担任教练和其他管理工作的综合素质;

        (二)大专以上学历或就读本科;

        (三)运龄一般在八年以上;

        (四)运动成绩: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单项冠军、暮体项目前三名;全运会、亚运会前三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前六名;奥运会前八名。

        三、留用程序

        符合留用条件的退役运动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因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并在有编制的情况下,经集体研究同意接收的,则将相关情况(主要是:留用人员的基本情况、拟安排的岗位和培养目标等)报省体育局人事处审核备案。经一年试用后,确实工作表现突出,各方面素质符合用人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的,由用人单位提出鉴定意见(对于留用担任教练员的,还须有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出具的试用期鉴定意见),报经省体育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转为正式职工。

        四、本规定自2006年8月10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完美体育365wm_bt365网上娱乐_bt365体育在线备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五、本规定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