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运动员再就业能力,顺利实现从在训到退役的过渡和职业转换,规范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各项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7〕41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浙体人〔2009〕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体育比赛,由单位正式聘用且工资实行体育津贴的我省体育训练单位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是指运动员从停训到办理退役手续、解除聘用合同之间的时期。
第四条 省体育局负责过渡期工作的组织领导。运动员所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各项职业培训和辅导工作。
第五条 停训由运动员个人或队委会书面申请,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集体研究同意,运动员所在单位批准,报省、市体育局备案后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运动员停训。
第六条 运动员停训申报原则上一年办理两次。运动员所在单位应在运动员停训后一个月内,办理完进入过渡期的申报手续,经所在单位批准,报省、市体育局备案后进入过渡期。
第七条 过渡期是为运动员实施职业辅导的重要阶段,是运动员进行再就业准备的关键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运动员在过渡期内,不计算运龄,可计算工龄(聘用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体育津贴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停扣。
第九条 过渡期内运动员实现组织安置、就学、再就业的,或过渡期满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运动员所在单位应及时为运动员办理退役手续。
由组织安置的运动员领取退役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按程序申领一次性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过渡期内,运动员所在单位要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运动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认真组织运动员文化学习、党团组织生活和业余文体活动等,定期开展就业形势教育和谈心等思想工作,帮助运动员转变观念,引导运动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按规定组织运动员参加省体育局及有关组织和机构举行的培训。
第十一条 运动员个人擅自停训、停赛、违纪、违规、不服从组织决定,经教育仍不改正,不能正常退役的,不进入过渡期或终止过渡期,不享受或停止享受过渡期待遇。
第十二条 培训是过渡期的主要任务,培训的目的是帮助运动员增强再就业意识,引导他们进一步认识自己,了解社会,确定再就业方向,做好职业转换的思想准备、心理准备并增强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鼓励运动员认真学习文化知识,为运动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指导符合条件的运动员通过免试保送的方式进入高等院校学习;为不符合免试保送条件的运动员提供集中辅导、个别培训,帮助他们通过考试进入高等院校学习。
第十四条 面向运动员开展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转变就业观念、提高综合能力、掌握职业技能为主要目的,采用举办综合培训、专项培训、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等多种形式。
运动员可以参加社会技能培训,由本人选择计算机、外语、会计、厨师、电工等技能中的一种,取得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后,报销每人次不超过2000元的相关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 为运动员提供就业指导和援助。通过职业规划、测评、咨询服务等手段,向运动员提供再就业政策法规、社会形势和国内外就业信息,帮助运动员掌握求职、创业的技能和方法。
第十六条 对在训期间受伤,尚未办理伤残等级鉴定的运动员,所在单位应在过渡期内为其办理,并积极给予治疗。
应享受相关保险赔付待遇的,要及时为运动员申办理赔。
第十七条 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制定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培训大纲,确定培训科目,检查培训情况,进行职业鉴定,颁发培训和鉴定证书。
第十八条 承办培训的机构要根据培训目标、大纲、科目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所,配备培训师资,安排相关课务,并做好教学、实习、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运动员所在单位要制定过渡期工作计划,落实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和目标任务,做到领导重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省体育局对运动员所在单位实施过渡期工作质量定期评估检查和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过渡期内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培训。对认真参加培训、按期完成学习科目、取得优秀成绩的,每年进行评比奖励;对成绩特别优秀或取得多项职业资格证书的,省、市体育局可向有关部门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一条 过渡期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省、市体育局向本级财政申请解决。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省、市体育局做好过渡期内各项保障政策的贯彻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