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2007年8月17日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7]20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一、新入队的运动员每月领取体育基础津贴外,领取训练津贴260元。
(一)运动员在省级比赛中取得名次的,按省统一规定津贴标准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详见附表1)。
(二)运动员在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二类比赛、全国青少年比赛以及全国业余体校比赛中取得前八名成绩的,参照省级比赛成绩津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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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动员平时训练奖金标准(详见附表2),根据运动员的平时训练水平、完成训练计划、在队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结合上年度的考核情况,可年终一次性发放,也可按月、按季度等定期或不定期发放,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训练奖。
(二)全运会、全国比赛及全省比赛获得名次的奖金标准另行制定。
(一)运动员自领取临时体育津贴的当月起计算退役运龄。
(二)运动员退役时实行一次性退役费制度。根据其运龄长短,确定退役费基数。运动员因伤病而退役,运龄满1年的(满6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发给退役费600元;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发给1200元;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发给1800元;满3年以上的,退役费基数为2500元。每一年运龄,在退役费基数上发相当于本人1个月体育津贴,具体计算按国人部发[2006]129号文件规定执行。对贡献突出,曾获得全国一类比赛名次,运龄在2年以下的运动员可发给退役费1800元。运龄3年以下的运动员,因非伤病退役的,不计发退役费。
(三)2006年7月1日后退役的运动员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本人所聘岗位(任命的职务)重新确定工资。其中,获得世界冠军者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原体育津贴高出部分予以全额保留;获得全国比赛前三名以上者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
(四)2006年6月30日之前退役的运动员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凡获得世界冠军的,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原按浙人薪[1996]129号、浙劳薪[1996]181号文件规定的保留工资继续保留;对获得全国比赛前三名以上的运动员分别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
五、待安置的运动员可以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安置运动员被批准退役之日起6个月内体育津贴照发,超过6个月停发工资。
六、其他有关问题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和《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人薪[2006] 31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